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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验收小组是否一定需要包括环评单位?
发布时间:2025-04-10
来源:中晖环保 浏览次数:28
问题内容: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第九条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项目报告书自主验收小组组成是否一定需要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机构?
问题答复:
您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范了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因此,建议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时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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